案例一 2021年4月6日22时35分,谢某岳(男,36岁,河南省息县彭店乡人)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SQ6W8*白色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,沿213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息县城关镇商务中心派出所门口附近时,被息县交警查获。
民警对谢某岳现场酒精测试,结果为94mg/100ml,已达到醉酒值,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。4月6 日23时许,民警将谢某岳带到息县中心医院抽血固定证据。次日,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,谢某岳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02.09mg/100ml,属于醉酒驾驶,涉嫌危险驾驶罪。 案例二 2021年4月6日15时18分,丁某(男,51岁,河南省息县关店乡人)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雅马哈110普通二轮摩托车,沿由南向北行至息县关店乡丁店村丁店东组路段,被息县交警查获。
民警对丁某酒精检测,检测结果为111mg/100ml,已达到醉酒值,6日16时16分,民警将丁某带到息县中心医院进行抽血固定证据。次日,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,丁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00.10mg/100ml,属于醉酒驾驶,涉嫌危险驾驶罪。 案例三 2021年3月12日0时25分,王某军(男,52岁。河南省息县小茴店镇人 )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新能源小汽车,沿由东向西行驶至息县城区千佛庵路与消防路交叉路口处,被息县交警查获。
当事人王某军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。3月12日1 时许,民警将王某军带到息县中心医院抽血固定证据。次日,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,王某军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05.89mg/100ml,属于醉酒驾驶,涉嫌危险驾驶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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